反向侵夺案例

认定反向侵夺域名的裁决案例

MY-LIFE.com

  • David Robinson v. Brendan, Hight / MDNH Inc.,WIPO案例编号 D2008-1313(2008年10 月27日)
    • 专 家组认为投诉人提出投诉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骚扰域名持有人,而似乎是为了把一个具有潜在价值的域名用于新业务中而做出的一种积极的行为。 “投诉人永远不可能胜诉,因为存在争议的域名早在大约两年前就已经被注册了,而当时投诉人所提出的业务还不存在,更别提他注册商标的时间了。” 因此,专家组裁定被投诉人对于认定反向侵夺域名的申请必须获得批准。

PROTO.com

  • Proto Software, Inc. v. Vertical Axis, Inc/PROTO.COM,WIPO案例编号 D2006-0905 (2006年10月10日)
    • 启 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必然会花费当事人很多的时间,而且在相当多的案例中,还会花费不少成本,因此,除非投诉人有合理可信的信念认为他理应胜诉,否则不能使 用《政策》启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不能草率启动程序,在完全无理的情况下试图向域名所有人施压,让其放弃早在投诉人持有任何商标权之前已合法持有 的域名。

ALJAZEERA.com

  • Jazeera Space Channel TV Station v. AJ Publishing aka Aljazeera Publishing,WIPO 案例编号 D2005-0309(2005年7月19日)
    • UDRP 规则要求在同时满足恶意和滥用程序要件的前提下,才能控告投诉人反向侵夺域名。 最重要的是,《政策》旨在提供一个简易程序,以低成本、快速且高效地解决俗称的“域名抢注案例”。其目的不是提供一个用来解决商标侵权或假冒纠纷的审判 地。 在这种情况下,投诉人不能根据《政策》赢得胜利不代表其没有诉因使得他在别的地方获得胜诉。因此,虽然投诉人无法从这个程序中获得任何好处,但是也不应过 分谴责其反向侵夺域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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